一、依據本鄉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規定凡屬配合本所農業政策性發展,以扶植本鄉農民及依法令立案之農業產銷班,從事農業經營永續目的,藉此降低本鄉產銷班各項農業生產成本,並增進產銷班經濟效益及有機農業生產,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凡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於本鄉之農業產銷班,能提出證明者。農用機具(械)暨農業資材補助對象及條件說明:
1.設立於本鄉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產銷班。
2.所申請之農機應備有本年度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購買證明書或保固書影本。
3.農用機具(械)購買後向本所申請取得農業機械使用證。
除前項情形外,如有未符合法令規定者,本所得於實施計畫中另行公告。
三、申請補助之土地應符合實施計畫各款規範。
四、補助標準:
1.產銷班農用機具(械)補助基準以不超過十分之七為原則。單一機種最高補助5萬元。112年度各產銷班申請補助經費依營運規模達20公頃以上班別農機補助15萬元整;達15至19公頃以內班別農機補助13萬元整;達15公頃以下班別農機補助10萬元整。
2.產銷班農業資材補助金額依申請補助土地總面積計算,每公頃補助1萬元整為限。補助款比例為70%,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比例為30%。
五、本計畫以年度僅得申請一次為限,申請人(產銷班)及農牧用地皆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之農用機具(械)、農業資材應善盡保管責任,妥為運用。為免差別待遇及維護公平正義原則,依申請先後排列順序辦理,另補助預算經費用罄後則停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