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及其支流回饋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113年1月31日卓鄉代字第1130000119號函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發布實施
第一條 卓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達產業敦親睦鄰、回饋地
方之目的,並健全回饋金之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回饋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
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回饋金以本所為管理機關,並設置卓溪鄉豐坪溪及其支流
回饋金管理委員會協助審查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四條 回饋金之來源如下:
一、電廠發電營運提撥之款項。
二、電廠發電營運前提撥之款項。
三、運用回饋金轉投資事業盈餘。
四、企業或私人捐助。
五、回饋金專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條 回饋金之用途分配及管理辦法,由本所擬定,並經由管委會
議決之。
第六條 回饋金以納入年度預算辦理為原則。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
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回饋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依照年度預算程序
辦理。
第八條 回饋金年度決算後餘存權益應解繳本所設立之專戶,並續
納入下年度預算執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