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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及其支流回饋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及其支流回饋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113131日卓鄉代字第1130000119號函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215發布實施

第一條       卓溪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達產業敦親睦鄰、回饋地

  方之目的,並健全回饋金之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回饋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

  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回饋金以本所為管理機關,並設置卓溪鄉豐坪溪及其支流 

  回饋金管理委員會協助審查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四條       回饋金之來源如下:

  一、電廠發電營運提撥之款項。

           二、電廠發電營運前提撥之款項。

           三、運用回饋金轉投資事業盈餘。

           四、企業或私人捐助。

           五、回饋金專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條       回饋金之用途分配及管理辦法,由本所擬定,並經由管委會

  議決之。

第六條       回饋金以納入年度預算辦理為原則。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

  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回饋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依照年度預算程序

  辦理。

第八條       回饋金年度決算後餘存權益應解繳本所設立之專戶,並續

  納入下年度預算執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