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調解委員會

  • 一.鄉調委員會是由鄉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鄉親化解糾紛,且快速又便捷,如果您想知道如何聲請調解,請洽詢本鄉調解委員會秘書 余先生03-8883118#207),他將會竭誠為你解答。

    二.服務項目:

    ()民事糾紛事件:

    1.民事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契約。
    2.民事物權:不動產所有權、相鄰關係、土地分割、設定抵押權。

    ()刑事糾紛事件: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傷害、毀棄損害。
    親屬間財產犯罪。
    交通事故。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調解的好處:

    ()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定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轉請核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申請調解時已告訴。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四.聲請調解的方法:

    ()請向本所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人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鄉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請村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調解事件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 花蓮縣卓溪鄉第29屆調解委員名單

    任期:民國112214日至民國1151130

    應聘委員9(含婦女4)

        

    性別

    責任區

    主席

    崙山村

    委員

    卓清村、太平村、卓溪村

    委員

    卓溪村

    委員

    太平村

    委員

    立山村-山里

    陳 鶴 章

    委員

    古風村

    陳 宗 勇

    委員

    卓溪村

    江 金 美

    委員

    立山村-古村

    陳 美 芳

    委員

    卓溪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