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調委員會是由鄉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鄉親化解糾紛,且快速又便捷,如果您想知道如何聲請調解,請洽詢本鄉調解委員會秘書 廖瑞菁小姐(03-8883118#207),他將會竭誠為你解答。
二.服務項目:
(一)民事糾紛事件:
1.民事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契約。
2.民事物權:不動產所有權、相鄰關係、土地分割、設定抵押權。
(二)刑事糾紛事件: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傷害、毀棄損害。
親屬間財產犯罪。
交通事故。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定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轉請核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申請調解時已告訴。
(二)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四.聲請調解的方法:
(一)請向本所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人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鄉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請村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二)調解事件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