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沿革
台灣光復初期,政府以實行地方自治為急務,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頒佈「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以為初步籌辦地方自治之依據,建立各級民意機關,選舉鄉鎮區長、村里長,試辦鄉鎮自治。
本會據此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一日成立第一屆代表會,由鄉公所民政課兼辦會務。至民國四十六年八月正式獨立,設專任組員一名綜理會務;民國四十七年三月增設秘書迄今。
本會成立之初,分別在鄉公所倉庫、衛生所辦公室舊址(民國五十一年)、鄉公所二樓合署辦公(民國六十三年),至民國七十五年興建辦公廳,獨立辦公。
貳、鄉民代表會現況
一、本會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
1.議決鄉規約。
2.議決鄉預算。
3.議決鄉臨時稅課。
4.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5.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7.審議鄉決算報告。
8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9.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二、開會: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1.每年定期會二次,於五月、十一月召開。
2.每年臨時會不得多於五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天。
三、議決案處理與追蹤:
1.鄉鎮自治事項及一般建議其他機關辦理之議決案彙送鄉公所執行。
2.特殊議決案逕送有關機關辦理。
3.執行情形列案管理追蹤。
4.執行情形提報代表會。
四、行政組織: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本會置組員辦理
本會議事及總務等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