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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農民農機補助

一、 申請對象及條件:

1、設籍本鄉、自有或合法租賃之農業用地並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戶。

2108年至112年已獲補助之農戶,本年度不得申請補助相同機種之農機。

3、申請之農戶必須於當年度所定之期限內申請登記。

4、每一農戶、每一宗地以申請登記一種一台農機為限。

5、同戶籍內人員僅申請各機種一次,不得重複申請相同機種。

6、所申請之農機應備有113年度5月至6月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購買證明書或保固書影本。

7、所購買之農機必須為新品。

8、購買後向本所申請取得農業機械使用證。

9補助對象為本鄉一般農民。

二、申請登記時間及地點:

    地點:卓溪鄉公所 農業課

    時間:11351日至628日止

三、補助標準:

補助機種

補助基準

最高補助金額

(/)

1.割草機(揹負式、育電式)

檢據金額之1/2

 

 

 

 

 

 

 

 

 

檢據金額之1/2

5,000

2.動力噴霧機(揹負式)

5,000

3.動力噴霧機(定置式)

8,500

4.動力鏈鋸(引擎式14)

5,000

5.動力鏈鋸(引擎式16)

6,000

6.動力鏈鋸(引擎式18吋以上)

8,000

7.農地搬運車23馬力以下

30,000

8.中耕機(雙輪)

30,000

9.小型中耕機

10,000

10.高枝鏈鋸

7,250

11.施肥鑽孔機

8,500

12.動力施肥機(揹負式)

9,250

13.電剪

10,000

14.吹葉機

6,000

15.揹負式翻土機

7,000

16.真空包裝機

10,000

17.抽水機

5,000

18.半自動打包機

8,000

19.乾燥機

50,000

20.樹枝打碎機

50,000

合計

 

 

四、補助標準及說明事項:

()採登記至計畫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登記且核准後一個月內核銷完成。

() 以購買中耕機(雙輪)為例,倘檢據金額為49,000元,則得補助24,500元。以購買農用搬運車為例,倘檢據金額為82,000元,則得補助30,000元。

()購置機具需單價10,000元以上才得以申請補助。

五、申請對象及條件說明:

1、設籍本鄉、自有或合法租賃之農業用地並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戶。

2108年至112年已獲補助之農戶,本年度不得申請補助相同機種之農機。

3、申請之農戶必須於當年度所定之期限內申請登記。

4、每一農戶、每一宗地以申請登記一種一台農機為限。

5、同戶籍內人員僅申請各機種一次,不得重複申請相同機種。

6、所申請之農機應備有113年度5月、6月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購買證明書或保固書影本。

7、所購買之農機必須為新品。

8、購買後向本所申請取得農業機械使用證。

9、補助對象為本鄉一般農戶。

六、應備證件:

1.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設籍本鄉)

2.  印章

3.  3個月內農業用地之土地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本鄉轄內)

4.  土地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在案不得申請。

5.  若土地為租賃,另須檢附租賃契約書及立約雙方身份證影本。

申請方式

1、於申請登記期限截止後,發函通知符合申請者。

2、未於截止時間內辦理核銷者,申請人以棄權論,不得提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