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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 役男徵集業務、勤務扶助業務、 國民兵管理、 替代役業務、後備軍人管理、 社會運動、社會福利申請案 、各項慶典、全民健康保險、社會救濟經費之勸募、原住民族敬老津貼申請、 乘車補助(老人、殘障)、 國民年金、社區發展業務、 災害處理、 救助、收容、 殯葬業務、全民健康保險。 

    職稱

    分機

    承辦業務項目

    課 長

    501

    綜理社會課業務。

    課 員

    514

    1.社區發展業務

    2.公共工作管理

    3.宗教業務

    課 員

    515

    1.兵役管理相關各項業務

    2.擬訂天然災害計畫及物資整編

    3.災民收容之各項業務

    村幹事

    512

    1.乘車補助申請

    2.婦女生育補助

    3.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事項

    4.慶典活動表揚對象之遴選及活動

    5.各類急難救助

    6.婦女福利服務

    7.老人福利服務

    8.身障福利服務

    9.低收、中低收福利服務

    保育員

    511

    1.輔導國民年金申請事項

    2. 受理低收入戶證明之申請

    3.一年三節協助發放慰問物資

    4.辦理低收入戶調查、審核及陳轉

    5.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審核及陳轉

    6.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之調查、審核及陳轉

    7.微型保險業務

    8.慈善團體物資捐贈等登記

    9.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事項

    工友

    502

    1.協助社會課承辦業務

    2.臨時交辦事項

    約僱

    健保員

    513

    全民健保業務

    社福

    專車司機

     

    南區中巴駕駛

    社福

    專車司機

     

    北區中巴駕駛

    臨時人員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臨時人員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日期:113-01-01
  • 聯絡人:金雁
  • 資料來源: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花蓮縣卓溪鄉社區文化聚會所及活動中心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 使用說明 收費金額 備註 社區文化聚會所

1. 每場次以 8 小時計算, 不足 8 小時 為 1 場次 論。

2. 超過 8 小 時,則重新 計算 1 場次 費用,但最 終應於晚間 10 點結束。

每場次收費新台幣 2,000 元整於場地使用完畢恢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公物遺失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本所得於保 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依法追償之 活動中心每場次收費新台幣 1,000 元整保證金 每場次繳納一次 新台幣 2,000 元保證金係為擔保申請人履行場地應遵守之相關規範及各項設施維護義務,向申請 人預先收取之金額。

附註:

一、每場次以 8 小時為基準,未滿 8 小時以 1 場次計算;超過 8 小時,則重新計算 1 場次費用,最晚應於晚間 10 點結束。同日不同時段有申請使用者, 以登記時間為主,並依前述收費標準辦理。

二、場地使用規費(含保證金)須於活動日前 3 天繳清,逾時視同放棄。

三、如需提早布置、彩排,以不影響他人申請之時段為原則,其提早布置、彩排之時間不計場地使用費。

四、本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提送本所主管會報審議通過並呈奉鄉長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