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卓溪鄉社區文化聚會所及活動中心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 使用說明 收費金額 備註 社區文化聚會所
1. 每場次以 8 小時計算, 不足 8 小時 為 1 場次 論。
2. 超過 8 小 時,則重新 計算 1 場次 費用,但最 終應於晚間 10 點結束。
每場次收費新台幣 2,000 元整於場地使用完畢恢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公物遺失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本所得於保 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依法追償之 活動中心每場次收費新台幣 1,000 元整保證金 每場次繳納一次 新台幣 2,000 元保證金係為擔保申請人履行場地應遵守之相關規範及各項設施維護義務,向申請 人預先收取之金額。
附註:
一、每場次以 8 小時為基準,未滿 8 小時以 1 場次計算;超過 8 小時,則重新計算 1 場次費用,最晚應於晚間 10 點結束。同日不同時段有申請使用者, 以登記時間為主,並依前述收費標準辦理。
二、場地使用規費(含保證金)須於活動日前 3 天繳清,逾時視同放棄。
三、如需提早布置、彩排,以不影響他人申請之時段為原則,其提早布置、彩排之時間不計場地使用費。
四、本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提送本所主管會報審議通過並呈奉鄉長核定後,發布實施